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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衛部照字第1111561854號

附件:「護理人員法第十二條所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草案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護理人員法第十二條。

三、「護理人員法第十二條所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 檢索系統網頁、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法規草案項下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一眾開講」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6666分機7114
(四)傳真:(02)85907072 (五)電子郵件:nhbibic@mohw.gov.tw

相關檔案

  1. 衛部照字第1111561854號公告
  2. 護理人員法第十二條所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草案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護理及健康照護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