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七條之三第六項。
三、「社會工作師懲戒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之「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6樓
(三)電話:(02)85906666轉6642
(四)傳真:(02)85906065
(五)電子郵件:lc25126@mohw.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