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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醫療法第28條、第9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61條。

公告事項:

一、「112年度牙醫醫院評鑑基準」共計2篇,15章,101條。其中重點條文計3條,必要條文計5條,試評條文計9條。

二、「112年度牙醫教學醫院評鑑基準」共計6章,54條。其中必要條文計1條,試評條文計1條。

相關檔案

  1. 衛生福利部112年10月11日衛部口字第1122060928號公告
  2. 112年度牙醫醫院評鑑基準(核定版)
  3. 112年度牙醫教學醫院評鑑基準(核定版)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口腔健康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