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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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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醫師法第四十二條。

三、本草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頁、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法規草案項下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7413
(四)傳真:(02)8590-7087
(五)電子郵件:mdppc0111@mohw.gov.tw
(六)聯絡人:潘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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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醫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