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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一、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34條至第36條。

二、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第10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維運重大醫療事故通報系統,並收受、審查及處理醫療機構之通報。

二、組成專案小組,辦理醫療事故專案調查。

三、維運醫療事故自主通報系統,並收受、審查及處理民眾之通報。

相關檔案

  1. 衛部醫字第1131663135號公告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醫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