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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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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

三、「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hw.gov.tw)「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4樓

(三)聯絡人:林專員

(四)電話:(02)85906847

(五)傳真:(02)85906049

(六)電子郵件:st-zylin@mohw.gov.tw

相關檔案

  1. 衛部統字第1132560333號 公告
  2. 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統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