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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預告訂定「營養師法第十條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供營養師執業之機構、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營養師法第十條。

三、「營養師法第十條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供營養師執業之機構、場所」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法規草案項下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6666分機7383
(四)傳真:(02)85907087
(五)電子郵件:mdyj318@mohw.gov.tw
(六)聯絡人:賴小姐

相關檔案

  1. 衛部醫字第1131667575號 公告
  2. 「營養師法第十條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供營養師執業之機構、場所」草案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醫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