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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如計畫書)(一式8份,其中1份請勿裝訂)請以正式公文檢附,於113年11月5日前,郵遞或專人送達本部(郵遞者以郵戳為憑,專人送達者以本部收發章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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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心理健康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