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本計畫之需求說明書,可至本部官網之公告訊息區下載。 二、符合申請資格之醫療機構,自即日起至113年11月20日止,檢具公文及需求說明書規定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郵遞者以郵戳為憑,專人送達者以本部收發章為憑),如未能於期限前送達,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