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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二點、第八點、第十點及「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二點、第八點、第十點及「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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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發布令(114年1月17日衛部口字第1132061832號)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口腔健康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