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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緊急、重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相關醫療設備、設施之增購或更新」及第 4 款「弱1-3勢族群及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照護服務之改善」獎勵項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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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護理及健康照護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