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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身心障礙者、緊急安置期間嚴重病人法律扶助業務,如有相關需求,請逕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


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
二、精神衛生法第62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事項:
(一)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
1、接受民眾申請。
2、資格及案情審查。
3、指派律師。
4、律師酬金審定及給付。
5、案件撤銷、終止及其他變動處理。但不包含請求返還案件經撤銷、終止後之律師酬金。
(二)緊急安置期間嚴重病人法律扶助:
1、建立業務流程及聯繫窗口。
2、辦理扶助律師、員工之教育訓練。
3、建置扶助律師名冊。
4、辦理推廣工作。
5、建置業務軟體系統及後續系統維護作業。
6、精神衛生法第五章施行之日前,提供緊急安置期間嚴重病人到院法律諮詢服務,或其他具特殊情形而有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施行之日後,提供非訟程序之代理服務,或其他具特殊情形而有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地址:(106407)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5樓,電話:02-2322-5255。

三、本公告如有疑問,有關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業務,請洽本部社會及家庭署(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12樓,電話:02-2653-1709);有關緊急安置期間嚴重病人法律扶助業務,請洽本部心理健康司(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7樓,電話:02-8590-7691)。

 

相關檔案

  1. 衛授家字第1140761713號公告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