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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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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精神衛生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

三、對於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實施強制鑑定,符合下列緊急或特殊情形者,得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為之:
(一)傳染病流行疫區內,或有感染控制必要。
(二)災害事件、交通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指定之精神科專科醫師(以下稱指定專科醫師)無法到場實施強制鑑定。
(三)離島或偏遠地區,無指定專科醫師得以到場實施強制鑑定。
(四)非屬離島或偏遠地區,僅有一位指定專科醫師。

四、本案另載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站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7樓
(三)聯絡人:陳先生
(四)電話:(02)8590-7694
(五)傳真:(02)8590-7080
(六)電子郵件:moruei@mohw.gov.tw

相關檔案

  1. 預告訂定「強制鑑定緊急或特殊情形」草案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心理健康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