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30項衛生指標,訂定原則為:1.可代表國民健康狀況;2.能表現我國衛生施政重點;3.能與國際間資料進行評比。指標除具政策意義外,並予以量化,指標預期值以為各級醫療衛生機關擬定工作計畫並做為評估成效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