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關「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逾期食材改製產品案」稽查結果說明
另針對「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游餐飲業者,各縣市衛生局已於第一時間將相關涉嫌產品下架共89.1公斤。
食品逾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本案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並可復依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且同法第49條第2項規定,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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