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104年9-11月份水產品殘留動物用藥聯合稽查成果
食藥署表示,本次動物用藥殘留檢測項目共計80品項(包括氯黴素類3項、硝基?喃代謝物類4項、磺胺劑與Quinolone類等48項、抗生素多重殘留類16項、四環黴素類7項、孔雀綠及其代謝物2項)。本次檢出9件不符規定之檢體中,4件金錢仔皆檢出微量還原型孔雀綠(規定:不得檢出);4件甲魚分別有檢出三甲氧芐氨嘧啶、氟滅菌、西氟沙星、氟甲磺氯黴素胺(規定:不得檢出)及超量之羥四環黴素(殘留容許量:0.1 ppm);1件大閘蟹檢出硝基?喃代謝物AOZ (規定:不得檢出)。以上水產品檢出動物用藥殘留已不符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產品依同法第52條沒入銷毀;若衛生機關進行溯源追蹤時,業者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依同法第47條第11款之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進一步說明,經查三甲氧芐氨嘧啶與磺胺劑為合併使用之藥劑,如過量食用將造成過敏、噁心、嘔吐等現象,孔雀綠因疑有致癌風險,目前禁止使用於供人食用之養殖水產動物。漁業署已要求地方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養殖場移動管制及藥物殘留複驗程序,同時列為年度重點管理對象進行輔導及用藥稽查,如發現違規用藥應即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理,以做好源頭管理工作及確保消費者食魚安全。
最後食藥署提醒消費者選購水產品應注意來源是否明確,認明有產銷履歷驗證標章者。同時呼籲養殖戶應確實遵守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之規定,及避免養殖環境遭污染,農業機關及衛生機關將會持續把關上市前及上市後水產品之動物用藥殘留情形,維護國人食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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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