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因應醫療照護體系需要
本次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重點如下:
一、 修正醫療機構間之醫事人員事先報准支援:醫師、護理人員、醫事檢驗人員等各類醫事人員,依各類醫事人員法規定,必須選擇一處辦理執業登記。但考量部分地區醫療資源不足或基於醫療資源之分享,醫事人員可以透過事前報請衛生局核准的機制,至執業登記處所以外的場所執行業務。因此,執業登記於醫院及診所的醫事人員,除經常性固定至不同層級的醫療機構支援門診看病外,也常需照顧住院病人或開刀病人後續醫療處理,不定期地往返不同的醫療機構執行醫療醫業務。為因應臨床上照顧病人的需要,本次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20條「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除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外,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應依各該醫事人員法律規定,經事先報准,始得為之。前項所稱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指未固定排班提供診療者而言。」,即醫院診所間之相互支援,如屬「視病人需要,不定期提供診療」之情事者,可以不受事前報經衛生局核准之限制。
二、 增列「急性後期照護病房」設置標準: 考量近年來人口高齡化、家庭結構及醫療環境的改變,致病人急性住院日縮短,而影響病人無法在急性疾病後的恢復期進行相關復健照護。為銜接急性期與慢性照護之間的醫療縫隙,盡速讓病人早日恢復自主性功能,以避免循環就醫造成醫療資源的浪費,亦降低病人因失能而必須入住長期照護機構的機會,更有助於實踐在地安老的可能。準此,建立急性後期照護服務有其必要性,本部遂於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增訂「急性後期照護病房」類別,定有「應有專責醫師及專任護理人員、藥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及社會工作人員,至少各一人以上。」、「應設置復健醫療設施,並提供物理治療服務、職能治療服務及語言治療服務。」及「每四床應有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或語言治療師,至少一人以上。」等特別規定。使醫療機構得以提供跨專業團隊之醫療、復健等整合性醫療照護,協助病人恢復功能自主及最大生活能力。
三、 增列「整合醫學急性後送病房」設置標準:依據衛生福利部委託國衛院對於五大科醫師人力研究結果,10年內5大科醫師老化嚴重,醫院重症科醫師人力吃緊,復以國內現有醫院加診所約2萬餘家,但僅有194家急救責任醫院守護全台緊急醫療,其中「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更僅有36家,導致責任醫院急診壅塞情形仍頻,影響醫療品質,基此增列「整合醫學急性後送病房」,讓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除得以設置急診觀察床外,亦可選擇設置整合醫學急性後送病房,透過由主治醫師直接快速提供住院病人全人照護之方式,改善急診壅塞問題,並提升病人照護品質。也因此,設置標準中並定有「病人限來自急診後送,且病房住院天數必須在平均十四天以下」之規定。
增列「癌症醫院」設置標準:為符合民眾專屬及特定的醫療服務需求,現行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業訂有專屬兒童醫院之規範外,考量我國現行已有分別以綜合醫院或採專門機構型態提供癌症治療服務模式之實務需求,其中採專門機構型態之醫院,目前計有和信治癌中心醫院、台大癌醫中心醫院及義大癌治療醫院等。爰衛生福利部於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增列「癌症醫院」設置規範,以符實需。前開癌症醫院設置標準仍規定須設有急診室,惟收治對象,得以提供癌症相關緊急處置為主要業務,輔以達到鼓勵醫院朝特色醫療發展之實質意義。然不論是以綜合醫院型態或採專門機構型態,均具有提供民眾適切的癌症治療服務品質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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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醫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