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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為落實牛肉產品原產地及重組肉餐飲販售業者標示之實施,並提供消費者正確資訊、維護民眾之權益,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將啟動「餐飲販售業-牛肉原產地及重組肉標示稽查專案」,各縣市衛生局針對轄內直接供應牛肉及重組肉飲食之餐飲業者(包括餐廳、小吃店、夜市攤商等),進行全面稽查。
本專案稽查重點包含直接供應牛肉之餐飲業者,是否以中文顯著標示所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直接供應重組肉之餐飲業者,是否於菜單或飲食場所之明顯處揭露「重組」或等同之文字說明,並熟食供應;並查核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以及食品業者登錄資訊是否正確。如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所轄衛生局將依法處辦。
依據食品安全管理法第2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依據同法第8條規定,食品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食品添加物之管理,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違反者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爰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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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