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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品藥物管理署為維護國人食品安全衛生並保障消費者權益,於104年9月聯合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彰化縣及高雄市等5縣市衛生局啟動「104年市售八仙果監測計畫」,總計抽驗31件產品,其中11件不符規定,不合格率35.5%,所有不合格產品均已下架銷毀並責請所轄衛生局依法處辦。
本次專案針對市售八仙果之甜味劑、防腐劑、食品中西藥及色素等進行檢測,分析本次不符規定之11件檢體中,來自於3家廠商,不合格原因均為甜味劑添加過量,所有不合格產品均已下架銷毀並責請所轄衛生局依法處辦。截至目前本專案業已裁處新臺幣6萬元。
甜味劑雖為合法食品添加物,惟其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具有一定規範。食品使用食品添加物,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違者依同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食品製造業者於食品加工製程中使用各類食品添加物,均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並應視必要、適量使用,確保產品之衛生安全品質,維護消費者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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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