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104年第二波「食品添加物專案稽查計畫」查核及抽驗結果出爐
食藥署表示,自104年2月5日起,具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添加物製造及輸入業者」,納入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管理; 另自103年12月31日起,「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及輸入業者」亦須對公告規定應檢驗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依政府公告或國際間認可的檢驗方法,自行檢驗或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食藥署再次呼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如公告指定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之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分別依同法第47條及第48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另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及輸入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3項規定執行強制性檢驗,如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法處以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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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