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醫療器材郵購買賣新增開放品項及應注意事項
此外,食藥署為使醫療器材管理與國際法規調和,參考先進國家與國際法規之發展趨勢,於104年6月3日修正「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自105年9月1日起將有度數運動防護眼鏡(如泳鏡、滑雪鏡…等)納入第一等級醫療器材管理,故自是日起販賣是項產品者應取得藥商許可執照,如於網路販售,應先至當地衛生局登記郵購買賣通路販賣及應行登記事項。提醒民眾與業者,應時常注意法規更新之公告,以免觸法!
食藥署呼籲,可用郵購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並不包含隱形眼鏡,且僅限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且具有實體店面之藥商於網路上公開販售醫療器材,民眾如透過網路通路販賣家中無需使用之醫療器材,已涉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依法得處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相關資料可至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藥商郵購買賣通路販賣醫療器材資訊專區」查詢。網路位置:食藥署官方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 > 業務專區 > 醫療器材 > 藥商郵購買賣通路販賣醫療器材資訊專區。
食藥署提醒消費者,透過郵購買賣通路選購醫療器材時,應諮詢醫療人員之專業建議後,選購符合個人需求之醫療器材,且應認清產品是否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及產品其他相關說明書,並確認醫療器材之標籤、仿單及包裝之標示內容,是否包括廠商名稱、地址、品名、許可證字號、批號、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等資訊,並依產品使用說明書所載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使用,以維護民眾健康權益。如需查詢藥物許可證產品資料,可至食藥署網站之藥物許可證資料庫,以產品名稱、廠商名稱、許可證字號等關鍵字查詢(連結:食藥署網站首頁http://www.fda.gov.tw >業務專區>醫療器材>資料查詢>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庫>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使用醫療器材後,如發現品質不良之醫療器材,或因使用醫療器材引起嚴重之不良反應,請立即通報衛生福利部之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藥物不良反應通報專線02-2396-0100,網站:http://qms.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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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