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藥署公布104年度即食熟食食品販售業者稽查抽驗專案結果
依據「一般食品類衛生標準」規定,不需再調理(包括清洗、去皮、加熱、煮熟等)即可供食用之一般食品中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之限量標準分別為103 (MPN/g) 及陰性;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就抽驗不符合衛生標準之業者依法給予限期改善機會,或移請來源製造商所轄衛生局追查違規源頭業者,倘經限期改正後仍檢出微生物超量,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後續衛生局並持續輔導、抽驗至業者改善完成。
因消費型態改變,民眾逐漸趨向於便利商店或超級市場等購買方便之即食熟食食品食用,食品藥物管理署建議消費者在購買即食熟食相關產品時,應挑選商譽良好、販售場所整潔衛生、人員衣著穿戴整潔、產品有適當防護的店家,另購買後應儘速食用完畢,否則應適當冷藏並於食用前充分復熱並注意是否有異味產生;亦呼籲食品業者應熟稔目前法令規範,重視產品製程、作業環境、從業人員衛生及倉儲等自主管理,維持產品衛生安全。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