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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105年1月12日配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並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計5個單位,至「台灣卡○○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等處進行搜索,查獲「奶油白醬」及「奶油起士醬」2項產品涉嫌進行有效日期之竄改,現場封存該2項產品共計110.2公斤,隨即通知所轄衛生局至「台灣卡○○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之下游餐飲門市計8家下架回收違規產品,涉嫌門市違規產品計下架回收61.1公斤。
本次稽查行動於「台灣卡○○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現場發現酒精、菜瓜布、標籤貼紙(有效日期105.02.16)等疑似變造有效日期之工具,並比對上下游業者生產紀錄、出貨紀錄等資料,查獲該業者疑似將逾期產品(有效日期2015.08.09)以菜瓜布及酒精擦拭最小單一包裝上打印之有效日期,改於紙箱外箱(100包/箱)黏貼印有效日期105.02.16之食品標示,再以贈品方式提供涉嫌之下游餐飲門市使用。
食品逾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本案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並可復依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且同法第49條第2項規定,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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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