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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經衛生福利部多次邀集愛滋、移植及其他相關專科學協會召開研商會議後,各界對於有條件放寬愛滋患者得等待接受器官移植手術已漸有共識,更於本(105)年2月3日之會議決議: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應2月底前完成系統上線事宜,自3月起,凡有病情控制良好(病毒量低)且有器官移植需求之愛滋患者,可登錄為器官待移植者。
依據過往之規定,基於器官來源有限,愛滋病帶原者或患有其他不能控制的感染之病人,不得等待接受器官(如: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胰臟、小腸等)之移植手術,此項規範對於病情控制良好但有移植需求的愛滋病帶原者而言,無疑是少了一項治療之選擇。雖然國內目前尚無確切有器官移植需求之愛滋患者人數,倘根據現有列管愛滋患者人數約3萬人,以及等待器官移植人數約8,500人進行推估,預計目前符合條件之愛滋患者約10人。
鑒於現今醫療之進步,許多愛滋患者在積極的追蹤治療下,已可良好控制病情,並可視為是慢性病,許多歐美先進國家(如美國、英國、西班牙等)先已開放愛滋患者接受器官移植,據其經驗,愛滋病人於接受器官移植後之狀況尚稱良好,有不錯的存活率。
基於保障國內愛滋病患醫療權益,同時接軌國際之醫療制度,衛生福利部於取得相關單位共識後,決議調整現行規範,提供愛滋患者獲得器官移植之機會。經參考並沿用國外(英國)現行之制度,本次修正愛滋患者得登錄為器官待移植者之符合要件有四:
一、CD4數值大於 200 cells/μl 至少6個月。
二、遵循醫囑並穩定接受雞尾酒療法(HAART),且最近6個月內測量不到HIV的病毒量(HIV viral load小於50 copies/ml)。
三、排除有未受控制、潛在致命之伺機性感染或腫瘤。
四、日後仍有抗逆轉錄病毒之治療選擇(應事先與感染科醫師討論及確認)。
而疾病管制署及台灣感染科醫學會後續亦將針對醫院愛滋個案管理師、器官移植協調人員及感染或移植科別醫護人員舉辦專業討論會及教育訓練,以確保相關人員的專業知能,有利於協調、溝通愛滋患者,以利其接受器官移植後續之治療及照護問題。
本次調整後,愛滋患者權益已大獲保障,可登錄為待器官移植者。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保障條例」第11條規定「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如經檢驗HIV病毒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禁止愛滋患者捐贈器官,為維護愛滋患者捐贈器官權益,並符合器官捐贈移植公平正義原則,未來將朝向美國「希望法案」的精神,允許愛滋患者得捐贈器官分享大愛,本部疾病管制署刻正研議修正上述條例,最快於年底完成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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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醫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