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104年「瘦身美容業稽查結果」
為保障民眾使用醫療器材之合法性,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10月間啟動瘦身美容業稽查專案,針對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等6個直轄市瘦身美容業者使用之儀器,進行醫療器材許可證稽查,本次專案共計查獲2件醫療器材未能提供許可證,已由轄區衛生局依法處辦。
食藥署呼籲,醫療器材皆須取得衛生福利部核發的「醫療器材許可證」,民眾使用醫療器材時可詢問業者該儀器是否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並可詳細閱讀產品使用說明書。另非為醫療器材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違反前述情形,依藥事法第91條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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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