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查獲「光○生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涉嫌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及產品標示不實
食品標示不實,涉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可處4萬至400萬元罰鍰,違規產品應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命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已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呼籲業者應使用保存期限內之食品添加物及確實標示產品資訊,並將持續督導衛生局全面將違規產品下架回收,依法嚴辦不法業者,以維護消費大眾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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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