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參考國際及各先進國家之管理規範,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規定,於105年3月23日發布訂定「食用牛羊脂衛生標準」,規範食用牛羊脂之原料來源、外觀、顏色等一般性狀及酸價等相關規定,以加強管理該等產品之衛生安全。 上開標準前於104年12月28日預告後,歷經60日評論期間,並未接獲其他意見,爰依行政程序辦理發布。未來凡經查獲食品不符合上開標準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該等標準一體適用於國產及進口產品,故食品業者進口販售供直接食用之牛羊脂產品者,仍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管理原則做好自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