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105年全台抽驗清明節應景食品結果
本次專案針對市售之潤餅皮、花生粉、糕粿產品及其他豆製品等產品進行抽驗,共抽驗851件,檢驗項目包含防腐劑、過氧化氫、甲醛、二氧化硫、黃麴毒素、-二甲基黃等,結果有11件產品不符規定,其中5件防腐劑(2件檢出苯甲酸、2件檢出去水醋酸、1件檢出己二烯酸)不符規定,5件檢出過氧化氫陽性,1件檢出黃麴毒素超標不符規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規定,食品業者如於食品加工製程中須使用各類食品添加物,均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依據使用範圍及限量規定添加。倘未依規定使用,將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本次抽驗市售清明產品未發現有檢出甲醛之情形,衛生局仍將列為重點監測項目,食品藥物管理署呼籲所有食品業者應善盡自主管理之責,維護食品之衛生安全,倘查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將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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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