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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我國對於動物用藥之核准登記及訂定殘留容許量,分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依權責辦理,除參酌國際規範之外,另考量國內農牧漁業之需,依國人飲食習慣而訂定規範,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食藥署每年皆訂有市售畜禽水產品動物用藥殘留監測計畫,以104年為例,共計檢驗318件,合格率93%。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為保障消費者安全,訂定殘留容許量(Maximum Residue Limit, MRL)作為行政裁量標準。依據前端使用需求及規範,並根據藥品的動物毒理性資料、殘留試驗資料及國人飲食調查等資料,進行國人飲食所攝取殘留藥物之安全性評估及參酌國際規範後,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審查,並會商農政機關。另為履行透明化義務,依行政程序法及世界貿易組織「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辦理預告,廣徵各界意見後,訂定各類產品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為有效監控市售或輸入畜禽水產品是否殘留動物用藥,各級衛生機關並持續辦理相關監控措施。國產品如發現有違反規定者,於第一時間由地方衛生機關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依法進行後續處辦與輔導;輸入產品於邊境查驗時,如經查驗發現有不符合規定者,必須退運或銷毀,並對違規業者依規定提高輸入查驗率,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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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