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修正食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該修正係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共同合作,持續核准國內使用農藥及增修訂殘留容許量。另針對進口農產品,因其農作物生長環境、病蟲害防治及用藥方法與國內情形不同,亦依據國外使用農藥情形,訂定適當殘留容許量,其評估原則相同,經審核農藥之毒性資料、農作物殘留量消退試驗資料、國外核准登記使用方法等科學性資料,參酌國際間標準,評估國人對各類農作物取食總量之累積風險,並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專家委員審核後訂定,期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讓國內農藥之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
依據訂定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食品藥物管理署會持續對於市售農產品之農藥殘留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由各縣市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讓民眾食的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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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