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各界應依食安法之規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
食安法第40條規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而食安法施行細則第24條則詳盡說明應公布的事項如下:
一、檢驗方法:包括方法數據、實驗流程、儀器設備及標準品。
二、檢驗單位:包括實驗室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及負責人姓名。
三、結果判讀依據包括檢體之抽樣方式、產品名稱、來源、包裝、批號或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最終實驗數據、判斷標準及其出處或學理依據。
其中食藥署建議可盡量採用該署公告或公開之檢驗方法進行檢驗,往後在發布資訊時,「檢驗方法」的部分就可以直接引用該署的檢驗方法。
食藥署表示上述規範法規要求之目的在於使檢驗資訊能完整揭露、檢驗報告受公評、並供主管機關作為行政管理之參考,共同為國人食品安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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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