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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偕同檢警調與地方政府衛生局查獲「幼添明葉黃素兒童咀嚼錠」等65項食品涉嫌竄改效期及保存期限,庫存相關產品約25萬顆已立即封存並命下架回收。

食藥署辦理市售產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監測,經檢驗發現「普登生技有限公司」販售之進口產品「幼添明葉黃素兒童咀嚼錠」葉黃素實際含量1.4 mg,遠低於標示值5 mg(僅有28%),循線向上追查分裝廠「世鴻藥業有限公司」更進一步發現該項問題產品之銷貨量明顯大於進貨量,且業者說詞前後不一致,涉嫌擅自延長產品保存期限。

食藥署爰於105年5月11日會同雲林縣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同步搜索輸入商、分裝廠、販售商等上中下游相關嫌疑人住居所及公司營業處所,總計封存「幼添明葉黃素兒童咀嚼錠」、「青添明」、「賜得明」等涉嫌竄改效期及保存期限之食品共65項,約25萬顆,封存產品清單資料詳如附件。
案內業者所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分裝廠「世鴻藥業有限公司」涉嫌將即期或過期品回收,更換產品外盒,並打印虛偽不實之最新批號及效期,重新包裝封膜販售,並將3年之有效期限變更為4年: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逾有效日期之食品,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販賣…..規定,違者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至2億元罰鍰。復依食安法第52條規定,產品應予以沒入銷毀。

二、販售商「普登生技有限公司」販售「幼添明葉黃素兒童咀嚼錠」葉黃素實際含量1.4 mg,遠低於標示值5 mg(僅有28%):疑涉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之標示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者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400萬元罰鍰。

三、「普登生技有限公司」網頁上誇大宣稱由「美國西必奇生技大藥廠」生產製造,惟實際上該家CPH公司僅係輸入商委由家人在美國設立之貿易商,實非網路上誇大宣稱之「美國西必奇生技大藥廠」,相關產品亦均未在美國地區販售:疑涉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之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者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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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