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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2年至104年受理2,565件電子煙檢體之結果顯示70%含有具成癮性之尼古丁;另該署於103年間自各地方縣市衛生局、警察局及關務署送驗之電子煙中,隨機抽驗31件,發現100%含有甲醛、90.3%含有乙醛,這些內容物對人體皆具有高度危害性。
含尼古丁電子煙具成癮性,過量、中毒頻傳
電子煙含尼古丁之濃度約2-18mg/ml(一般約6 mg/ml),ㄧ瓶30ml補充液即含180mg尼古丁,相當於225支紙菸 (超過11包菸)。若以每支煙匣可注入2-6ml計算,尼古丁量約相當於12-36根紙菸。因消費者不易控制使用量,非常容易過量。根據「小兒科期刊」(Pediatrics)2016年5月9日發表最新醫學研究指出, 2012年1月至2015年4月之間,「全美中毒資料系統」(National Poison Data System)接獲2萬9,141起6歲以下孩童因為尼古丁或菸草中毒的案例。發現6歲孩童因為尼古丁或菸草而中毒者在這段期間平均每個月高達729起,其中電子煙造成孩童中毒的案件增加幅度最為驚人,從2012年每月平均14件增至2015年每月平均223件,經調整季趨勢後成長達1,493%之多,相較於接觸普通菸品中毒的孩子,因接觸電子煙而住院的比率是接觸普通菸品中毒者之5.2倍,而出現嚴重症狀比率為接觸普通菸品之2.6倍,甚至有一個死亡案例。
電子煙含一級致癌物甲醛
食品藥物管理署抽驗電子煙中,100%含有甲醛,90.3%含有乙醛,二者皆有致癌性。依據國際癌症研究署(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簡稱IARC)癌症因子分類,甲醛歸類為1級(確定為致癌因子),乙醛2B級(可能為致癌因子)。此外,吸入甲醛或乙醛會刺激眼部及呼吸道,引起咳嗽、喘鳴、胸痛及支氣管炎,長期吸入可能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這些內容物對人體皆具有高度危害性。
電子煙具爆炸危險性
電子煙係由鋰電池點燃,而鋰電池受損後可發生自燃,導致溫度升高。美國聯邦緊急事務處理總署 (FEMA) 指出,電子煙存放的環境、周圍的溫濕度、充電的環境、使用者不當使用載具之安全性,都有可能具有潛在的危險,如灼傷、電池爆炸等。國外曾發生多起因電子煙爆炸而使吸食者受重傷,或因電池自燃引發飛安事故的例子。因此,目前國際上(包括我國)均已禁止乘客與組員在飛機上吸食電子煙,並禁止託運,桃園地院105年4月29日亦曾就乘客於飛機上吸食電子煙,依涉違反民用航空法第102條第1項非法使用干擾飛航器材罪,處罰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
電子煙亦曾被驗出含安非他命、大麻等毒品成分
因電子煙油可隨意添加,國內外已查獲多起電子煙含毒品之案例,包括安非他命、大麻等毒品成分,可能讓使用者因此染上毒癮,嚴重戕害身體健康。國外研究亦顯示電子煙煙霧中,除尼古丁、甲醛和乙醛外,實際上仍含有許多化學物質,如丙二醇、二甘醇、可丁寧、毒藜鹼、菸草生物鹼或其他超微粒子與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於長期施用後,對使用者可能產生癌症及其他疾病之健康危害。
電子煙外型似菸品形狀,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違反者,對製造或輸入業者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販售業者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若含有尼古丁,則屬偽劣假藥,依藥事法處理,製造或輸入者,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販賣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倘電子煙產品宣稱具「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醫療效能詞句,即使不含尼古丁成分,亦違反藥事法有關廣告之規定,可處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銷燬之。海關現已加強辦理電子煙及相關產品邊境查核,杜絕相關產品進入國內。
104年透過跨部會合作機制,各單位送驗檢體數量已達2,134件,其中高達7成(1,428件)檢驗含尼古丁,已移送檢警單位偵辦共285件。各地方政府自98年1月迄105年3月底止,已依菸害防制法第14條共稽查127萬2,369件,裁罰電子煙違規案件共計138件,罰鍰總計69萬1,000元。
為防範校園電子煙氾濫,透過跨部會合作機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已於105年2月19日函知各縣市的高中職以下學校,如發現學生攜帶、吸食或販售電子煙,應將電子煙函送警察局(少年隊)以利追查來源;對於吸食者,若其吸食成分含有毒品或尼古丁者,則比照「教育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諮詢服務團計畫」辦理或轉介協助接受尼古丁戒治與輔導;並將電子煙危害納入各級學校藥物濫用防制課程,推動校園衛生教育宣導,以杜絕電子煙之危害。國民健康署再次呼籲,目前國內並未核准電子煙製造、輸入或販售,故電子煙並非合法藥物或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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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國民健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