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強化追溯追蹤,建立來源記錄流向!
衛生福利部業於104年7月31日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規定19類食品業者自實施日期起應建立追溯追蹤管理。倘經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所建立或電子申報之追溯追蹤資料不實,依食安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而未建立或未以電子方式申報者,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依同法第48條最高可處新台幣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為達食品鏈管理更臻完善,食藥署持續把關食安,食品業者亦應秉持產製、輸入或販賣食品之企業責任,建立追溯追蹤管理及電子申報相關紀錄或資料,以創造消費者食在安心、業者食在安全、主管者食在監督之三贏效益。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