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等,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為確保相關產品之安全,現場已抽樣招牌拿鐵及赤姬紅茶等2件產品,就微生物限量進行檢驗,於確認產品安全無虞前,命業者暫停出貨,以維護民眾健康及權益。抽驗產品如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則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第17條,依同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規定,得命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食安法第8條之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等,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違反者,依同法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命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另針對產品名標示不符規定部分,涉違反食安法第22條第1項,依同法第47條第1項,可處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應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命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食藥署將持續追蹤並督導衛生局查核案內業者,如有查獲違法情事,將依法嚴辦不法業者,以維護消費大眾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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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