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預告廢止「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營養成分檢驗值與罐上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係屬特殊營養食品,為取代母乳之嬰兒唯一或主要食物來源,故衛福部對該等產品採取加強管理措施,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上市前產品應先經衛福部查驗登記,並取得許可證。105年7月1日起製造的產品應確保符合「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明確標示並提供產品營養素含量相關資訊,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