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關食藥署會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等單位查獲某集團販賣不明粉末案說明
該集團疑涉於各大醫院尋找目標後,將其帶至某民宅診治,並告知病患該粉末係由靈芝製成且可用於治療疾病,以每罐32,000元出售。食藥署於105年6月22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追查該集團產品來源,赴某民宅及「oo中藥房」進行搜查,分別查獲未有標示之不明粉末26罐及尚未分裝之不明成份粉末3,200公克,疑涉違規產品皆已由刑事警察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回。另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亦同步會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至桃園市某民宅查獲不明粉末35罐,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回。
食藥署表示,依據藥事法第82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藥事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另,藥事法第69條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違者,復依同法第91條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