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林揆:修正「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 持續加強溝通避免社會衝突
林院長指出,勞基法從上次修法以來遺留很多問題,爭議不斷,因此也造成未來修法的必要性,若修法不能定案,也增加市場不確定性,對投資環境不利,假設修法沒通過,七天假繼續有效的話,也必須解決後面的股匯市開市與否等問題,當中有五天不開市,也將進一步打擊經濟。
林院長表示,相關各種複雜問題,必須面對加以解決,勞資雙方看法有很大差異,希望透過溝通讓雙方儘量理解對方想法,問題才有機會解決。在此溝通過程中,若稍有任何失誤,都會對政策推動造成很大傷害,請各部會務必努力對外說明,並應以同理心角度對社會說明為何此政策可減少社會衝突。
金管會表示,這是關於整個金融市場面臨是否開市的問題,該會已對於影響的狀況做完整計算,如政府的稅收、業者手續費收入、股市期貨市場交易量、銀行營業收入及保費的收入等,如不開市會有極大的損失,而以原本方案開市的話,金融業也需要負擔巨額的加班費,因此該會非常支持本次修正案,不但能使金融業真正周休二日,且開市時間也能與國際接軌。
經濟部表示,積極與工商界溝通協商,瞭解工商界的想法。勞資雙方在追求企業永續經營的目標是一致的,希望能達成共識。工商團體表達企業經營不易,但仍重視並肯定勞工的需求與權益,也希望雙方可以取得共識。此外,工商團體也反應,由於此一修法案已多次調整,希望看到完整的修法而非逐條調整,喪失原立法精神。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第30條所定法定正常工時,自今(105)年1月1日起修正縮減為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期達成週休二日的目標。雖然尚有部分事業單位未落實週休二日,為有效保障週休二日的立法意旨,因此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36條增訂休息日規定,增訂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時之工資計算標準,於休息日工作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另有鑑於勞工休息日出勤工作,將無法獲得充分休息,為使雇主於指派勞工休息日出勤時更為審慎,增訂工作時間4小時以內、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或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應分別列計4小時、8小時或12小時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修正條文第24條)
二、配合4週彈性工作時間之例假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36條併同規範,刪除現行4週彈性工作時間規定。(第30條之1)
三、為落實週休二日,並考量例假出勤僅限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之嚴格規範,經衡平審酌勞資雙方權益,定明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另1日為休息日,休息日出勤之時數計入延長工時總數。另明定依本法實施彈性工作時間者,其例假及休息日之配套規範。(修正條文第36條)
四、為使本法有關國定假日之規定與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一致,並維持對勞工具有特殊意義之勞動節放假規定,修正休假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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