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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衛生福利部為強化包裝食用醋的品名及標示管理規範,經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及世界各國管理方向,邀集國內專家、業者研議,105年7月1日預告訂定「包裝食用醋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
本草案規定,以穀物、果實、酒精、酒粕及糖蜜等原料發酵,且未添加醋酸、冰醋酸或其他酸味劑製得之產品,始得宣稱「(食)醋」或「釀造(食)醋」;另以釀造食醋為原料,添加其他原料製成者,品名應標示為「調理(食)醋」,或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調理」。以醋酸或冰醋酸之稀釋液添加糖類、酸味劑、調味劑及食鹽等製成之調味液或以此調味液添加釀造食醋混合而成之產品,品名則應標示為「合成(食)醋」,或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合成」。
本規定預計自106年7月1日(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實施,屆時包裝食用醋如未依規定標示「調理」、「合成」,涉標示不完整之違規情節,可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另倘未符合本規定的產品,卻宣稱「釀造」等字樣,將涉標示不實,最重可處400萬罰鍰。
本次預告的意見評論期至105年8月31日止,預告公告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 「公告資訊」>「食藥署公告」網頁查詢。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