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預告訂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草案
本標準內容多為保留目前現有各項衛生標準之有關規定,另外,為使我國管理規範符合國際趨勢及維護國人健康安全所需,新增數種污染物質之管理規範。重金屬部分,增訂包括穀類及水產品中之無機砷、禽畜產品之鉛、鎘等重金屬、蜂蜜之鉛、海洋生物來源食用油脂之鉛及汞、嬰幼兒食品之鉛及鎘等標準;真菌毒素部分,增訂黃麴毒素B1、伏馬毒素B1+B2、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及玉米赤黴毒素等真菌毒素於相關高風險食品中之限量規定;其他污染物質及毒素部分,增訂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PAHs)、氰酸、棉籽酚、總配醣生物鹼/茄鹼等植物性毒素、麻痺性貝毒等五種海洋生物毒素及漁產品中組織胺等限量規定。
衛福部重申,食品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之規定善盡自主管理之責任,包括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管理原則,確認食品原物料符合有關標準後,始得用以進行後續之加工,俾落實源頭管理。衛生標準之訂定係基於安全評估考量,針對污染風險較大之食品或特定物質,優先研訂強制性之管制標準,未訂標準者,仍得依食安法之規定,透過風險評估之結果,以決定後續管制措施。衛福部仍將持續參考國內外相關科學研究資訊及管理規範,滾動修正我國之有關管理規定,以維護國人食品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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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