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關「珍○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販售逾期食品案之說明
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及食藥署等多方合力交叉比對產品進口報關資料、倉儲紀錄及進出貨文件等,該業者疑似販售逾期冷凍食品予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嘉義縣及高雄市等5縣市之食品行、冷凍食品公司、餐廳等業者,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協請相關衛生局立即啟動下游業者查察,倘現場查有違規立即下架回收。
食藥署重申逾期原料產品未與有效期限內產品適當區隔,未確實落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係違反食安法第8條第1項規定,經命限期改善,屆期不改正,得依同法第44條處6萬以上2億以下罰鍰;倘販賣逾期產品或刻意貯存意圖販售者,係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依同法第44條處6萬以上2億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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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