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預告包裝醬油標示規範草案,「釀造醬油」、「速成醬油」、「混合醬油」、「水解醬油」應清楚標示
該草案規定品名標示為「釀造醬油」者,應以植物性蛋白質為原料(包含大豆、脫脂大豆、黑豆或添加小麥、米等穀類)並經釀造方式製成;以酸或酵素水解植物性蛋白質所得之胺基酸液,添加醬油醪、生醬油等再經發酵及熟成製成之產品,其品名應標示為「速成醬油」;以酸或酵素水解植物性蛋白質所得之胺基酸液,未經發酵製成之產品,其品名應標示為「水解醬油」;另混合本草案所定之醬油產品製成者,其品名應標示為「混合醬油」或「調合醬油」,並應於內容物欄位標示所混合醬油之含量百分比。消費者可以由品名明確得知所購買的醬油資訊,依需要正確選擇。
該規定預定自106年7 月1日起施行,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得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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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