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擴大食安一級品管規範業別 7月底起強制實施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第7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第7條第2項規定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其立法意旨係為健全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要求食品業者應從風險管理角度,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實施必要性之檢驗,確認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衛生安全,負起自主管理責任,並於同法條第4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類別與規模等事項。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出,上開經公告應於105年7月31日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製造業者將近400家;應於105年7月31日實施強制檢驗之食用油脂輸入業者及非屬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分別約為190家及20個連鎖品牌。
經公告業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如未依規定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或未實施強制性檢驗,可依食安法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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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