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提醒醫療院所及消費者使用合法之醫療器材產品
依藥事法第40條規定,凡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物查驗登記,取得衛生福利部核准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如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依同法第84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第84條規定處罰之。食藥署再次呼籲,切莫私自從國外網路購買醫療器材轉賣,以身試法。
如需查詢藥物許可證產品相關資料,可至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許可證資料庫查詢(連結: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首頁http://www.fda.gov.tw >藥品或醫療器材>資料查詢>藥物許可證資料庫>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作業)。如有發現不法商品,請檢具相關證據向所在地衛生局 檢舉;如有發現不良品或使用時發生不良反應,請立即向藥物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http://qms.fda.gov.tw/tcbw/)或不良反應通報專線:02-23960100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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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