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行政院:各類年金制度報告已近尾聲,對話基礎逐漸浮現
林副召集人表示,今日會議中,部分委員提出,應考量將國民年金、農保、農民津貼整合,甚至有建議再與勞保整合,邁向建立全國一致的社會保險制度。但此議題涉及給付水準、領取資格、費率等調整,有待進一步討論。另有委員關心仍有相當比例的人未能獲得國民年金的保障等問題,之後將再由主管機關提供書面補充資料。
在法官及檢察官退養金制度部分,經過司法院的說明,依照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及檢察官都屬終身職,為了司法人員新陳代謝與多元進用,故訂定退養金制度鼓勵辦理自願退休,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領有退休金外,實任法官另給與退養金,最高可按退休金額度再加給140%,總計每月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及月退養金,不得超過現職待遇的98%,以105年7月統計資料顯示,其平均月退休所得約為12萬餘元,其中退休法官有71人之退休所得替代率達98%,約占總人數的21.39%,每月可領額度超過17萬元。
林副召集人進一步表示,經過這2個多月以來的討論,委員與各界多有肯定透過各類制度資訊公開、完整、正確、透明,有助相互理解,並已形成多項初步共識,簡要說明如下:
1. 年金改革對象為制度,而非個人,不應以污名化任何職業別群體,作為改革年金的手段。
2. 年金改革的首要目的是在於追求各職業別年金制度的財務穩健與永續發展。
3. 年金改革的目的也要達成世代互助,而非挑起世代對立,以國家永續發展為終極目標。
4. 年金制度的設計目的是在於保障老年或退休後的經濟安全。據此,年金給付不宜低到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因此,年金給付低於一定額度者不宜再刪減。反之,訂定投保薪資上限的目的是在避免工作期間繳交過多保費或提撥金,致影響家戶可支配所得。因此,投保薪資上限調整必須有完整配套,且應制度化(指數化)調整。
5. 各職業別年金制度性質不同,不宜任意比較,必須立基於相同的制度、參數、指標、條件下方可進行比較。
6. 同意將過去報章媒體慣用的「潛藏債務」概念修正為「未來政府應付給付責任」。
7. 政府在處理各種職業別年金制度時,原則、邏輯應盡可能一致。
8. 考量軍人的服役特性、政策性組織精簡、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屬性,其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改革應有別於公教人員的差異處理。
林副召集人特別強調各類年金制度報告已近尾聲,委員會將於第11次會議(9月)進入實質議題討論。另外,近來網路對年金制度的傳言有部分誤解,年金改革辦公室已在官網開設輿情澄清專區,目前已新增5篇回應,請關心年金改革的國人上網點閱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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