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啟動後市場「日本食品標示查核專案」,聯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加強查核販售架上產品是否為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5縣生產製造之食品,首日前往查核大潤發、家樂福及新光三越超市等處,共計查核5家次,43件日本複合式產品(泡麵、納豆等),經逐一拆開檢視內容物,尚未查獲有新增不符規定者。
食藥署表示本次專案稽查重點除查核日本包裝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之規定,針對複合式產品,將一併查核其內附醬料包是否來自日本暫停受理報驗之五縣,同時輔導通路販售業者自主性標示日本食品產地至都道府縣。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立即自主清查,若發現產品有疑似來自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5縣生產製造,應即啟動預防性下架作業,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儘速提具日本原廠產地證明文件等相關資訊,食藥署亦啓動駐外系統協助處理,業者於未釐清產品符合食安法規定前,均需暫停販賣。
食藥署另說明有關「太冠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輸入之「四付紅納豆」產品,業者已暫停販售並完成下架,數量共計5,142組。有關「羿昕企業有限公司」輸入「火之屋 小粒納豆3P-黃芥末」、「火之屋小粒納豆3P-紫蘇海苔」、「火之屋杯裝小粒納豆3P」及「火之屋納豆職人小粒納豆3P」等4項產品,其內附之醬油包,經日本原廠出具之產地證明文件,產地為茨城縣,食藥署已要求該公司於12月13日15時前完成下架,截至目前為止已下架6,370組產品。食藥署另已抽驗案內產品,送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進行輻射檢驗,結果皆為未檢出。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若有違反者,依據食安法第47條第2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