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為因應日前查獲日本進口包裝產品(含複合式包裝產品)產地疑涉來自日本暫停受理報驗之五縣乙事,加強邊境措施,並針對產品內外包裝(包括內容物及內部小包裝)檢視包裝上載明之產地及產證資訊。
食藥署自105年12月12日啟動查核起迄今,查核日本輸入包裝食品共計244批,其中12批為複合式包裝產品,目前在台中邊境查驗查到共有5批納豆產品其所附醬包為禁止輸入日本五縣之產品,依規定將要求進口業者辦理退運或銷毀,本署將持續加強對日本輸入包裝食品之查驗措施。
食藥署重申依前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發布100年3月25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991號公告事項一規定:「自100年3月26日零時零分離港之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縣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報驗」,因此現階段之管制作為持續進行。
食藥署呼籲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責任,自主清查產品若有疑似來自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5縣生產所製造,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立即啟動回收該商品之作業,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儘速提具日本原廠產地證明文件等相關資訊,食藥署亦啓動駐外系統協助處理,業者於未釐清產品符合食安法規定前均需暫停販賣。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輸入經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應向食藥署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有關資訊。又同法第52條規定,輸入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除管制輸入外,並得公布商號、地址、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有關食品邊境查驗不符合資訊均公布於本署網頁並隨時更新(路徑:食品藥物消費者服務網 > 首頁 > 整合查詢中心 > 食品 > 違規資料查詢 > 邊境檢驗不符合食品資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