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為保障婦女生產風險促進醫病和諧關係,自101年起推動「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對於生育事故發生後2年內,醫療機構與病方達成協議並經審查符合條件者,給予最高200萬元之給付補助。由於該試辦計畫辦理成效卓著,立法院遂於104年12月30日通過公布「生產事故救濟條例」,並明定於105年6月30日正式實施,為使該條例實施前發生生產事故之婦女,仍享有該保障,衛福部於今(31)日宣布將延長原「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明年繼續接受申請,請民眾與醫療機構安心並持續進行溝通。
衛福部說明,生育事故救濟於101年起先以試辦計畫的方式開辦,凡於101年1月1日後因生產死亡或中、重殘的產婦、新生兒,給予最高200萬元救濟金,全國共有297家婦產專科醫療院所(152家醫院、144家診所及1家助產所)加入,該計畫規定醫療院所在生育事故發生後2年內與病方達成協議並經審議通過後,給予給付救濟金,迄今5年共支付新臺幣3億6,661萬元,約388個家庭獲得幫助,而相關之醫療訴訟則大幅減少70%,明顯改善醫病關係,更間接促成婦產科住院醫師招收率回升,近兩年均達100%。而有鑒於該計畫之試辦成效,進一步促成「生產事故救濟條例」之立法,由國家承擔婦女生產風險,建立救濟機制,促進醫病和諧關係。
衛福部表示,為配合「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於105年6月30日施行,原規劃該試辦計畫將於105年底功成身退,至於,該條例施行前(即105年6月29日前)發生之生產事故,至遲應於105年底提出申請。惟基於維護及保障事故家庭權益考量,衛福部將研擬延長計畫申請期間,以延續該政策,俾與條例順利銜接,全面保障婦女生產風險。
衛福部同時也深切期盼,經由完善的制度設計,能有效處理生產風險事故,提升醫病互信關係,提供國人更友善、更和諧、更有保障的生產與醫療環境。對於今(31)日報載有民眾因該計畫截止申請,而被阻擋在社會福利網外一事,衛福部深感遺憾並立即檢討後決定,為達成生育事故救濟之政策美意,使事故家庭獲得及時救濟並減少醫療糾紛,將延長計畫申請期間,以與「生產事故救濟條例」順利無縫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