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0年底經本部查廠判定為未實施GMP之藥廠,依法不得製造藥品。該廠私下製藥行為已違反藥事法第82條規定,得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另依據同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供應、調劑等情形,得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如因過失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前已依102年10月8日查扣之帳冊,指揮刑大下架回收市售偽藥。屏東縣政府並依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暨藥事法第78條規定,廢止其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對於本案涉偽藥之藥品是否還有部分於市面流通,本部將函文衛生局,查明名稱、批號及數量等相關資訊,再次全面查察市售品,對於不法產品予以下架。 對於三陽製藥廠前於合法開業期間,將部分藥品許可證委託合法GMP中藥廠製造乙節,衛福部除例行性藥廠查核外,也會不定期執行機動性查廠;另,本部及各縣市衛生局亦將不定期就轄區之中醫醫療機構、中藥製造及販賣業者進行稽查、抽驗及執行聯合稽查,以提升查緝成效。 衛生福利部呼籲民眾,購買藥物應注意認明:廠商名稱及地址,品名及許可證字號,批號,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副作用、禁忌等注意事項。如對所購買或服用藥物是否為合法製藥廠所製造有所疑慮,可上本部中醫藥司網頁「中藥藥品許可證查詢」系統(http://www.mohw.gov.tw/CHT/DOCMAP/query_liense.aspx?mode=1&f_list_no=499&fod_list_no=4111),輸入許可證號或中文或英文品名或廠商名稱等其中一項,即可查詢是否為合法查驗登記之藥品。如發現有中藥相關違法事證,得逕向所在地衛生局、本部民意信箱、本部中醫藥司檢舉,以杜絕非法中藥流通,維護國人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