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年節郵購食品要注意,業者應充分揭露商品資訊
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直接檢視食品或餐飲服務,而與業者進行買賣即為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前述業者於契約中應主動揭露企業經營者資訊、商品資訊、付款方式、商品交付地、日期及交付方式等相關資訊,並負廣告真實之義務,以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倘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可於收受商品7日內行使解約權。透過本契約之制定,期使食品郵購買賣市場資訊透明化,並維護業者與消費者雙方權益。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消費者,透過郵購買賣選購年菜或應節食品時,應先瞭解型錄內容、契約條款以及自身權益後再選購,以確保消費者權益及避免消費爭議;收到商品時應從速檢視,以避免消費糾紛發生,讓新春年節消費開心有保障。如有消費爭議時,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或衛生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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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